一 次撤销公证的思考
2000年,我受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因涉及房屋继承的诉讼,我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中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我的委托人有一套因父母落实政策分的房子,分到了二住房和一套门面。在调查中我委托人的哥哥赶到长沙,很气愤的说:“他的弟媳袁XX来到衡阳我家,说为了办房产证,采取欺骗的手段,说房子要办房产证了,要我写个条子同意。原来袁XX早就有预谋要霸占房产”。刘XX的哥哥现在出示了文字声明:“未参加94年的继承公证也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办理公证,当时他正在外地出差。” 根据(86)司发公字第358号司法部关于发布《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8条之规定:“住所地不同的若干当事人共同办理同一项公证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如果不便到一个公证处办理,并且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可委托同一人代为办理,涉及到产权转移公证事项,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公证。”所以刘XX的哥哥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并且也未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所以此份公证处的公证应没有法律效力。
1、经调查我听取了我的当事人的意见后,于2000年7月17日向长沙市天心区公证处提出撤消公证申请,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的规定,撤消了(94)长南证字第751号继承公证书.公证书注明:"即日起该公证无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89)司字第10号《司法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说明“公证处应用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在未能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法,转移继承权分额是无法律依据的。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袁XX骗刘XX的哥哥和姐姐写的条子,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并且房屋析产见证书也是一份无效的证明。继承房产必须要进行公证,见证是无效的。而且见证书落的南区公证处盖的章,并且只有一人见证,所以更谈不上合法,明显是通过关系办来的见证,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采纳我的代理意见,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件事也给我一个启示,接受了委托就一定要先把情况了解清楚,办事就怕认真。也就是对委托人负责任。由于公证的撤销,所以我的当事人就保全了房屋的产权。因为公证在人们的认识中是最公证、公平的,几乎没有人会怀疑它的效力。只是办理公证的程序一定要合法,从这次撤销公证的思考,给我带来了启示就是只有相信法律不会错。 因为法律是讲证据的,有了证据才能公平、公证的帮当事人维权。
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月圆
20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