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袁再新的辩护人。作为本案袁再新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被告人刘金成进行了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罪的有罪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袁再新。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3年5月13日,凌晨6时袁再新在岳阳车站出站口被值勤民警抓获,袁再新携带毒品是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小项的第四款之规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人已跑了,袁再新被利用了,已经暨成事实,运输了毒品。
8月20日,我在长铁公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再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问:”你到广州只说是去玩,知道是运毒品吗?”答:”不知道,知道的话我就不会去,我当时不知,问蔡勇是毒品吗?”蔡勇说不可能,你带回去是一千元钱,莫管莫问,去时有蔡勇和田勇,回时是我们三个人。" 而起诉书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再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本辩护人认为有不妥之处。
说明袁再新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是过失犯罪,而是被利用了,到岳阳后,要他带毒品的二人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对案情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能正确的认定犯罪性质,必须搞清楚被告人是不是主观故意犯罪,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犯罪的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请审判长,和法院能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圆
2003年8月26日